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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抓捕”与“绑架”的词义德性看马杜罗事件

发布日期:2026-01-05 浏览量:2152 

2026年1月3日,美军以“打击毒品恐怖主义”为名,对委内瑞拉首都加拉加斯发动代号“绝对决心”的军事行动,将委内瑞拉总统马杜罗及其夫人从睡梦中绑走,押往美国纽约“接受审判”。这一事件在国际社会引发轩然大波,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审视“抓捕”与“绑架”词义德性使用的鲜活案例。

“抓捕”与“绑架”词义德性比较

“抓捕”与“绑架”在形式上皆是对人身自由的剥夺,但其本质的区别源于合法性目的性的差异。抓捕是公权力的行使,以法律为盾,以秩序为矛,目的在于公益保障,即便在极端情况下(如误抓无辜),法律仍赋予公民申诉与赔偿的权利。它需遵循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且行动者需具备相应权限。抓捕是将暴力关进法律的笼子,要求程序透明、权限分明,“抓捕”带有正义色彩,具有维护秩序的行为,词义彰显道义和德性。而绑架则是私欲的野蛮生长,以暴力为梯,以勒索为饵,是释放了暴力最原始的张牙舞爪,以恐惧为食,以无序为壤,是典型的破坏秩序行为,是违背原则和道德伦理的行为。绑架的恶,不仅在于剥夺自由,更在于将人命异化为交易工具。

美国此次“打击毒品恐怖主义”为由,对马杜罗采取的行动,既未获得联合国安理会授权,也未获得委内瑞拉政府同意,完全属于单边武力行动,其行为性质更接近“绑架”而非“抓捕”。美国将此次行动包装为“执法抓捕”,试图为其披上“合法性外衣,这一表述显然在国际法视角下难以成立。一些媒体在发布马杜罗事件消息时,使用“抓捕”“抓获”“被抓”等词语,显然也是不负责任和不道德的。

国际法视角审视马杜罗事件适用“被绑”

从国际法层面审视,美国此次行动违反了多项核心原则。首先,严重侵犯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美军未经授权进入委内瑞拉并实施行动,是对这一核心条款的彻底无视,是赤裸裸的绑架。

其次,违背不干涉内政原则一个国家领导人的司法管辖问题,本质上属于该国内政。美国以本国法律为依据,无视别国意愿原则,跨境执行所谓的“司法程序”,是将本国法律凌驾于国际法之上的典型霸权行径。此例一开,任何国家都可能以“司法”为由对其他国家采取军事行动,国际秩序将退回到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时代。

第三,违反国家元首豁免制度根据习惯国际法与国际司法实践,现任国家元首享有绝对属人豁免权,这是"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原则的直接体现。国际法院2002年“刚果诉比利时案”明确裁决,即使涉嫌国际罪行,现任国家官员在外国法庭仍享有绝对刑事豁免。马杜罗作为委内瑞拉现任国家元首,其人身不可侵犯性受国际法普遍保护。

法律对绑架零容忍,是道义与强权的博弈

中国从汉代的“持质者格杀勿论”到现代的“绑架罪最低刑期十年”,法律对绑架的严厉态度一脉相承。汉代桥玄提出“凡劫质皆击,勿顾人质”,并非漠视生命,而是以强硬姿态杜绝绑匪的侥幸心理。民国《刑法》专设“掳人勒赎罪”,对未造成伤亡的绑匪仍处重刑,若致人死亡则直接判处死刑,折射出法律对“以人质为盾”行为的深恶痛绝。这种延续千年的零容忍,实则是中国法律对人性底线的坚守。

马杜罗事件发生后,国际社会反应强烈。中国外交部发言人表示,中方对美方悍然对一个主权国家使用武力并对一国总统动手深表震惊,予以强烈谴责,指出美方的霸权行径严重违反国际法,侵犯委内瑞拉主权。俄罗斯、伊朗、古巴等多国也谴责美国违反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

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强调:无论委内瑞拉局势如何,这些事态发展都构成了一个“危险的先例”。国际社会普遍担忧,若任由强国随意践踏规则而不受惩罚,可能引发“连锁效仿”——若俄罗斯以“打击恐怖主义”为由抓捕格鲁吉亚领导人,或中国以“打击腐败”为由抓捕海外逃犯(非通过引渡程序),国际秩序将陷入混乱。

国际法院在德国诉意大利案中曾明确指出,国际法的豁免原则具有体系性优先性,各国法院不得通过国内立法突破国际习惯法的统一适用。美国在本案中以国内法律为依据,突破国际法关于豁免与使用武力的限制,正是这种“例外逻辑”对国际法秩序构成的潜在威胁。美国试图以“打击毒品犯罪”为名,为其行动寻找“正当性”依据。但这一逻辑存在根本缺陷:目的正义不能掩盖程序之恶,这种无视国际法的逻辑一旦成立,绑架便成为可复制的罪恶,道义将面临极大的挑战。

暴力的驯化与文明的代价

文明的悖论在于:法律以暴力为后盾,却必须不断审视暴力的边界。马杜罗事件如同一面棱镜,折射出国际法在当代世界中的作用、局限与未来走向。它警示世界:霸权主义仍然是国际法治面临的最大威胁。

道德行为的终极较量不在暴力本身,而在暴力之后:是走向更深的黑暗,还是试图重建光明?马杜罗事件留给国际社会的核心启示是:国际法的权威不在于其条文本身,而在于国际社会共同维护它的决心与能力。在全球化深度交织的今天,任何国家的单边行动最终都会反噬自身。当美国用“法律大棒”敲打他国时,它破坏的不仅是别国的主权,更是自己长期积累的“规则制定者”信誉。

国际法的未来,取决于国际社会能否形成对单边霸权的统一制约,推动建立更具约束力的多边机制,让规则真正成为国际关系的稳定锚。唯有坚守国际法的普遍性与公正性,拒绝双重标准和单边干预,才能避免国际社会陷入“丛林法则”的混乱之中。(欧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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