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弘德:传统道德资源创造性转化的一种实践路径
发布日期:2025-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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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回顾近十余年道德领域的问题发现,社会道德问题主要体现为“缺德”“无德”,甚至是“败德”。“一些地方、一些领域不同程度存在道德失范现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仍然比较突出;一些社会成员道德观念模糊甚至缺失,是非、善恶、美丑不分,见利忘义、唯利是图,损人利己、损公肥私;造假欺诈、不讲信用的现象久治不绝,突破公序良俗底线、妨害人民幸福生活、伤害国家尊严和民族感情的事件时有发生。”从表面来看,这些社会道德问题表现为各种食品安全、基础设施质量问题等社会道德底线失守现象,各种假冒伪劣产品充斥的低甚至是无信任度现象,以及类似小悦悦事件的道德冷漠现象和类似彭宇案的道德挫败现象等等。从更深的层次来看,这些社会道德问题的产生则是和道德资源的破坏有着不可分割的密切关系,而两者又是互为因果的。所以,从道德资源的角度对社会道德问题进行分析,对解决社会道德问题也会有着莫大的帮助。进入新时代以来,从整体而言道德领域呈现积极健康向上的良好态势,但存在的道德问题依旧不可忽视。如何实现传统道德资源的创造性转化,实现对优秀传统道德的继承和发展就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伦理问题。通过《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以及近些年的有关引发社会道德评价的司法裁判等,我们发现了一条实现传统道德资源创造性转化的实践路径—以法弘德,即“坚持发挥社会主义法治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鲜明道德导向、弘扬美德义行,把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之中,以法治的力量引导人们向上向善”。
一
道德资源与司法裁判的关系问题,说到底其实是德与法的关系问题。众所周知,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作为底线道德的法律,其运用与践行必然是对社会道德、公序良俗的顺应与弘扬。“司法的公信力取决于司法的道德能力。它内在地包含法官的道德认识和把握能力、道德维护和促进能力以及道德引导和塑造能力。”如果司法裁判不能很好地体现这种道德能力,那么势必会引起社会讨论。“每当挑动人们道德关切的司法案件出现时,都会引起较为热烈的讨论,在自媒体高度发达的当下,尤其会不断造就社会热点。”因此,司法裁判必然要注重道德维度,强调道德能力,弘扬道德模范,也要注意保护和弘扬优秀传统道德资源。
道德资源问题作为一个重要的课题,本应受到应有之重视。然而,“迄今为止国内伦理学界尚未给道德资源问题以足够的注意,这一问题不独关乎伦理秩序的重建,而且更长远地看,还关乎‘中国现代性’的‘道德知识’特性与合法性问题。……令人遗憾的是,我们对道德资源的概念理解似乎并不清晰,而且在很大程度上甚至缺乏道德资源的概念”。显然,在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中,尤其是在道德资源问题已成为中国高质量发展不可忽视的问题的当下,对道德资源问题的注,特别是对道德资源破坏之因的关注就显得尤为重要。
道德资源是一个很宽泛却又难以定义的概念。人类在文明进程中积淀下来的、对社会发展具有促进意义的道德文化可以称为道德资源;也可以将道德经典著作(如《论语》《大学》等)、道德人格权威(孔子等)、优秀的乡风民俗等看作是道资源;也可视积极的人生信念、对生命意义的正确理解、对存在价值的肯定态度等等为道德资源;也有学者将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中华优秀传统道德及国外道德和伦理学作为道德教育的三大资源。
(由于道德是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及传统习惯等力量来维系的,故笔者认为,凡是能够对道德加以维系的力量或道德发挥作用的机制都可视作道德资源,并申言本文只是在此意义上来讨论道德资源问题。也就是说,当道德起作用的机制或维系道德的力量如正确的社会舆论、人们固有的内心信念以及传统的风俗习惯等被破坏时,道德资源也就被破坏了。因此,确证了哪些因素破坏了社会舆论、内心信念以及传统习惯,也就澄明了道德资源破坏之因,进而也就找到了社会道德问题产生的道德原因。
“比如,由‘彭宇案’所引发的‘老人倒地扶不扶’的道德困境,就是一个活生生的注脚。”回顾十余年前的“彭宇案”和“小悦悦事件”,作为道德挫败和道德冷漠现象的案例,它们在大众层面给人们的教训是消极而深刻的。它导致人们对助人行善信念的迟疑以及道德意识的冷漠,进一步瓦解了社会诚信体系,更为严重的是对人的情感和心理的伤害;它还间接地杀人诛心,所杀之人为无辜之人!所诛之心为行善之心!但若只是简单地把“彭宇案”看作其后关联事件的肇因,那就犯了相当肤浅的错误,且会是每个人和社会的悲哀。这种悲哀在于:“彭宇案”及关联事件作为道德资源破坏的结果,反过来又继续严重地破坏着道德资源,而且还被人理所当然地视为继续破坏道德资源的保护伞。因此,在伦理道德上,它绝不能成为我们见义不为的借口和嘲笑道德的理由。否则,道德资源会在这种荒诞的“借口”和“理由”中继续被破坏,并最终导致道德资源的匮乏,甚至是枯竭。当没有道德资源可以消耗,而且制度也难以及时地产生出新的道德资源时,整个社会就只能支付人性溃败的成本。
我们知道,由于受西方实证主义法学的影响,我国的法学教育流于法学技术思维,只强调其工具价值而背离了人这一主体的目的价值;而马克思主义法学将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的法学观点,则让我国的法学教育流于意识形态思维。这些都使我们的法学教育甚至法律本身缺乏人文精神,而培养的法律人才缺失伦理思维!人文精神和伦理思维的缺乏导致了在法律的制定、执行过程中法律和司法人员的不完善。因此,类似“彭宇案”的事件相继发生也就不足为怪了。
综上可知,司法裁判不能不考虑其对道德的影响作用,特别是当其与传统道德资源紧密相关时,更要充分尊重社会的公序良俗,且坚守法律作为道德底线的红线。“伦理上的争议最容易唤起沸腾的民意,人们通过网络平台发表意见,迅速形成公共舆论,这些舆论时常对法院的判决施加了某种无形的压力。近年来社会中出现了大量引发广泛关注的伦理争议案件,从早些时候的南京彭宇案、天津许云鹤案,到近些年的许霆案、药家鑫案、张扣扣案、于欢案、深圳鹦鹉案、天津气枪案、电梯劝阻吸烟案等。其中,很多案件的判决虽然是严格依法作出的,但判决结果却严重刺激了社会公正的道德神经,人们朴素的道德直觉有时候和专业性法律判断会形成某种紧张,这在一些时候会或多或少地迫使法官可能部分地改变或放弃原有的法律立场。”
作为法律案件,“彭宇案”似乎并未考虑到司法裁判对现实伦理道德及社会风尚的影响,即未考虑到司法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事实上,“伦理道德观念对司法裁判产生影响,是古今中外司法领域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对这一现象进行深入的实证研究和广泛的理论探索,有助于我们深化对司法与道德之间关系的认识,有助于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构建更优的司法伦理、形成更完善的司法道德体系。”如此,才能让人们在每一个司法裁判中感受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二
彭宇案及类似案件本身既是道德资源破坏的恶果,又是恶因。这种恶因就直接现实的根源于缺乏人文精神和伦理思维的法律及判决。这种法律及判决不仅破坏了见义勇为的社会舆论导向,而且腐蚀了助人行善的传统风俗习惯,由此就动摇了人们是非善恶的内心信念,从而使得道德得以维系的力量和道德发挥作用的机制遭到破坏。
首先,见义勇为的社会舆论为缺乏人文精神和伦理思维的不公正的法律判决所破坏,使其偏离了扬善的主旨。社会舆论通过思想和观念形式来表现对社会道德生活的事件或现象所持的态度,并在这种态度的坚持中来表现其维系道德的力量。社会舆论的形成是直接来源于人们对现有道德规范、道德原则和道德理想的理解和维护,并以此出发,对那些合乎现行道德规范准则的行为加以褒奖,而对那些违背甚至践踏现行道德规范准则的行为加以谴责。由此,在人们的道德生活过程中,社会舆论就逐渐成为一种维系道德的外在力量和道德发挥作用的外在机制。当作为社会良心的社会舆论被破坏时,道德资源也必然会遭到破坏。而社会舆论对道德资源的破坏还只是表层的,若不及时加以修正,就会引起深层而内在的破坏,诸如引起内心信念与风俗习惯的破坏,这种破坏最为严重且很难根治。
“彭宇案”发生后,社会舆论作为维系道德的力量和道德发挥作用的社会机制遭到了严重挑战与破坏,而这种挑战与破坏来自国家法律。人们对现行道德规范准则所规定的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本都有着正确认识,并以这种正确认识以及由此所形成的舆论来维护着道德规范、道德原则和道德理想,以此达到维系道德并使道德发挥作用的目的。然而,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判决了“彭宇们”合德性行为的不法性,并以强制性力量对其进行惩罚。在社会舆论看来,这是一次不公的判决。因为其中隐含着这样一种声音:人们啊,你们以往的是是非非、善善恶恶现在都被颠覆了。在法律这里,没有道德善恶!没有伦理是非!有的,只有理性的算计!这种不公正判决是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强制力量对是非善恶的判决,更是对影响整个社会风气和道德风尚的人类良心的判决。对于关乎伦理道德、社会风气的人性善恶问题,司法判例有着非同凡响的示范效应。只要了解一下“彭宇案”及关联事件或一些网上调查,便可明白这种司法判例示范效应的严重后果:“社会道德倒退30年!”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更烈,因为那些不平的举动弄脏的只不过是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则把水源给败坏了,也就是说是“从源头上污染了道德”,进而会“产生伪善,而伪善是最大的恶”。不公的判决破坏了见义勇为的主流社会舆论导向,削弱了维系道德的力量,损害了道德发挥作用的机制,同时也背离了法律惩恶扬善、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并且还使社会舆论偏离了其扬善的主旨。总之,这一缺乏人文精神和伦理思维的不公正的法律判决,是法律制度对道德正义的严重强暴!
其次,助人行善的传统习惯为缺乏人文精神和伦理思维的不健全的法律制度所腐蚀,使其远离了为善的初衷。与社会舆论不同,传统习惯是历史的产物,也是现时的存在,它有着强大的绵延性。传统习惯是由历史发展中重复或沿袭下来具有稳定性的并变成了一种风尚和行为常规的东西,对当下有着潜在而深刻的影响。由于其流传久远而又深入人心,并以民族情绪、社会文化心理、历史风尚等综合而成,故作为道德评价的外在力量,往往对人的行为及行为评价有着根深蒂固的影响力量。因此,如果传统习惯被破坏了,道德资源破坏的程度可想而知。
法律和传统习惯都具有调节社会的功能,但法律是一种消极制裁,而道德是一种积极力量。如果社会有很好的道德风尚,就不会用到法律制裁,法律最好是存而不用。问题是,我们眼前的社会风尚并非“很好”,而法律制度又不健全。这种不健全的法律不仅不能判决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且一两次不公正判决还深深地破坏着本就遍体鳞伤的道德资源。“彭宇案”使破坏道德资源的行为获得了法律的保护,并使类似行为肆无忌惮。尽管“彭宇案”及关联事件的发生有其社会必然性,是我们社会转型过程中所累积下来的种种弊端的后果。但是当我们从法律层面去考虑这些问题时,我们总会陷入一种制度、体制的狭隘思维当中,并在这种思维框架中把问题弄得更加复杂。“彭宇案”的判决结果或许在法律程序上真的是合法的,但问题在于这种合法性是否违背了作为维系道德的力量和道德发挥作用的传承机制的传统习惯呢?从判决后的社会舆论及民众反映可以看出,回答是肯定的。这种肯定的回答所带来的深刻影响在于,这一法律判决的“合法性”不仅违背了传统习惯助人行善的道德精神,还将深深地腐蚀我们的传统习惯,破坏传统习惯的代际传承,而且这种腐蚀性和破坏性是长远的。从当下来看,这种腐蚀性和破坏性主要体现在一些家长对子女的消极教育中。面对“彭宇案”及关联事件,家长教育子女遇到类似事情不要“多管闲事”,不要“惹祸上身”,不要“充当英雄”……长此以往,助人行善的传统习惯就在这样否定性教育中渐渐被腐蚀,传统习惯的代际传承就在这种“不要”的消极教育中被破坏。一些人一面抱怨“人心不古”“人情冷漠”,一面又提醒家人“出门少管闲事”“不要和陌生人说话”;一面抱怨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一面又对廉价仿冒名牌趋之若鹜;一面抱怨公共秩序混乱,一面又随地吐痰、乱扔垃圾、逆行闯红灯,等等。这种相互矛盾、“双重标准”的心态,这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正是当前道德问题突出的温床和土壤。很难想象,这种教育将会给我们的未来传承下一种怎样的传统习惯。
尽管如此,“彭宇案”依然不能阻挡我们的行善之心,它不是我们“缺德”的理由,更不是我们放弃道德的借口,它只是一个“好人被冤枉”的案例。如果一次或几次不公的判决就是见义不为的全部理由,那只能证明我们的社会道德基础是非常脆弱的。即便没有以前的不公判决,见义不为也依旧可能。如何才能更好地促进人们的行善之心、助人美德?法律应有规定:善者褒之,恶者惩之。但可惜、可悲的是,“彭宇案”至今,依旧没有相关法律出台。法律所要做的就是保障行善者不受诬陷,被助者不敢说谎,即不放过一个坏人,更不冤枉一个好人。如此,才能使得人们在遇到类似情形时,不至于只用理性去权衡利弊,而丧失人的道德本能和道德情感,成为道德冷漠的人。“彭宇案”及关联事件让我们认识到法律制度的不健全,这就要求我们的立法部门要加快法律制度健全完善的步伐。否则,会给社会带来巨大波动,不仅会腐蚀助人行善的传统习惯,还会严重破坏传统习惯的代际传承,使其远离为善的初衷,破坏我们的道德资源!
最后,是善非恶的内心信念为缺乏人文精神和伦理思维的不圆融的法律文化所动摇,使其迷离了善恶的判断。内心信念作为社会外在的道德评价得以实现的内在心理机制,其影响道德主体行为的作用形式是道德主体良心上的谴责或良心上的自我满足、自我安慰,即良心作为道德个体内心的“道德法庭”而构成道德评价的内在形式。而作为外在的、异己的评价力量,社会舆论与传统习惯要通过主体的内心信念才能起作用。因此,当社会舆论与传统习惯发生变异时,内心信念也会反映出这种变异,甚至会颠覆旧有的善恶观念、是非判断。此时,人们的内心信念难免会发生动摇,甚至是发生变异。
“彭宇案”及关联事件的相继发生,使得每个人都可能遇到类似情况,那么,该怎么办呢?“见父自然知孝,见兄自然知悌,见孺子入井自然知恻隐,此便是良知,不假外求。”(《传习录》)故见到老人跌倒自然知该扶!这是一种自然而然的正义感。“司法裁判并非是一项纯粹理性的事业,属于情感范畴的正义感构成了法官裁判的重要视角,在裁判工作中发挥着认知和指引的关键性作用。从情感理论上来说,正义感的形成主要赖于移情这一情感现象,而移情的展开需要以无偏私性和信息充分为必要条件,这样才可能导向正义的个案裁判。”而现实中我们却在不断地丧失这种“自然”之情,开始对“良知良能”变得迟疑。当我们开始对自身的“良知良能”变得迟疑时,难道说我们的内心信念还没有动摇吗?或许我们对是非善恶的定义依旧坚定不移,可是我们坚定的只是一种认识,一种知识,缺乏的是力行的力量;而动摇的则是践行这种知识的意志,动摇的是行动的力量。内心信念虽然受社会舆论和传统习惯的影响,但它一旦形成往往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彭宇案”及关联事件的发生,是否让我们是非善恶的内心信念发生动摇?是否让我们为善去恶的内心信念产生迟疑?当我们在道德认知上判定外在的社会舆论代表了一种错误的舆论导向,通过社会舆论表认出来的传统习惯只是一些陈腐之见时,我们的内心信念是否会如马克思在《资本论》序言中说的那样坚定呢?通过“彭宇案”及关联事件后的一些现实情况和网络调查发现,虽然人们对是非善恶依旧有着正确认识,但对这种正确认识的行动却变得迟疑了。内心信念作为维系道德的内在力量,这种力量更重要的作用就在于行动,就在于实现信念所坚持的正确认识。若从知行合一——“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的角度说,我们的内心信念确是发生了动摇。
若仅将“彭宇案”及关联事件发生的原因归为司法不公正、法律不健全似乎还不够深刻、不够彻底,因为这种认识还只是浅层的觉悟,它并没有涉及文化深层的伦理道德维度。只有伦理的觉悟才是更彻底、更深刻的精神、文化层面的觉悟。正如陈独秀所断言:“伦理的觉悟为吾人最后觉悟之最后觉悟。”当所有人都有了伦理的觉悟时,法律就会名存实亡、存而不用了,“彭宇案”及关联事件也就不会发生。缺乏这种伦理觉悟与道德考虑的司法及法律,自然也缺乏人文精神和伦理思维,这种缺乏就明显地体现在“没有撞人,怎么会去救助”这样的推断言辞上,因而是不圆融的。这种不圆融导致的不仅仅是法律判决的不公正、法律体制的不健全,更为严重的是无法与伦理道德文化相资相用。由此就造成了法律与道德的冲突,特别是法律判决对道德资源的破坏,这种破坏更深刻地体现为它动摇了道德得以维持和发挥作用心理机制—内心信念,迷离了人们对善恶的判断,破坏了维持道德、支撑道德的根源性力量!
三
“彭宇们”作为具有行为能力的人,其行为不只是合不合法的问题,这种行为还是身处于一个共同体中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行为,还应当考虑其行为的合德性即合乎伦理道德的问题。由此带来一个尖锐的问题:如果法定权利和道德义务发生冲突,个人该作何选择?如果说法律追求的是正义,伦理道德追求的是善,那么正义和善该哪个优先呢?事实上,正义作为善的一种,两者是统一的。
在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原则,将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有机结合,实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虽然这一意见是在2019年才印发的,但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的治国方略早在2000年时就已明确提出。可惜的是,这一方略或原则在“彭宇案”及关联事件中却没有得到彰显,因而也就无法得到统一。“彭宇案”后,类似事件和类似判决还一再发生,那么众法官是依“彭宇案”这一判例进行判决,还是从法律上为伦理道德正名?这是一个重要的法律伦理问题,也是挽救濒于匮乏和溃败的道德资源问题,应该给予应有的重视。
将道德资源破坏的原因仅作现实的分析似乎还不够全面,这只是一种表象的考察。也不应只将分析的视角局限于当下,还应作一个历史的考察。笔者认为,中国在“启蒙与救亡的双重变奏”(李泽厚语)的近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中,国人在深刻反思、批判甚至是否定传统的同时,还不得不对西方化思潮的冲击进行反应。因此,反传统运动及西方化思潮带给我们的消极影响则是道德资源破坏的历史原因。
毋庸置疑,反传统运动和西方化思潮都有其积极的历史意义和启蒙意义。但是,反传统运动和西方化思潮也给道德资源带来了消极的、无法估量的深远影响。如果说反传统运动是内在的破坏力量,那么西方化思潮则是一种外在的破坏力量,这种破坏是“破旧立新”,而“新”不但没完全立起来,“旧”也被破坏无遗。我们知道,辛亥革命使得传统的道德价值遭到革命性的冲击,新文化运动则是提倡新道德(西方的现代道德)、反对旧道德(中国的传统道德),五四运动更是旗帜鲜明地砸碎传统,“从来如此,便对么”?这就是五四人物对传统的最尖锐的讨伐。于是,在这激烈的反传统的背景下造成了道德和伦理的真空状态—原有伦理秩序已经失序而新的伦理秩序仍未确立的无序状态,使得道德资源破坏更为严重。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一样:“这种做法不仅打断了中国道德文化谱系的连续性,而且也丧失了丰厚的道德文化的‘本土资源’和‘历史资源’。”
历史地看,五四时期激进的反传统运动导致了传统道德经典的失落和道德权威的丧失,而道德“经典的失落就是道德资源的失落”,道德权威的丧失就要求道德评价标准的重估。经典失落与权威丧失,不仅严重地冲击了当时信仰道德经典的传统习惯,而且深刻地改变了人们尊重道德权威的内心信念。这一反传统运动让我们的道德资源变得贫乏,甚至是抛弃了传统道德资源。“激进的反传统,让我们的道德资源已变得有些稀少,难以发挥它作为社会控制的功能。而30多年来,在社会的剧烈变迁中它更是一步一步地沦丧。当没有道德资源可以消耗,而且制度也难以及时地生产出新的道德资源时,整个社会就只能支付人性溃败的成本。”同反传统运动一样,西方化思潮也历史地破坏了道德资源。当我们从现代性的角度去看待西方化思潮时就会发现,历史仿佛是一个圆圈,又或是和我们开了一个玩笑:当我们千辛万苦地践行西方化思潮所引进的某些现代化理念时,时代道德又要求我们回到传统,回到历史。
总之,社会道德问题的产生不仅仅是道德资源被破坏的原因,还有着其他方面的种种因素。但道德资源破坏有其深层的历史原因和表层的现实原因,道德冷漠、道德挫败案件带给我们的伦理启示就是:要认识到道德资源的重要性,透彻分析道德资源破坏的原因,站在道德资源的文化意义上,健全和完善缺乏人文精神和伦理思维的法律体系而成为一种圆融的文化,并重新审视历史上的反传统运动和西方化思潮在近现代中国社会转型过程的伦理意义和历史地位。
应该看到,在道德资源破坏严重的今天,其结果不仅表现为日益严重的道德危机和种种复杂的社会道德问题,还体现在阻碍了伦理秩序的重建步伐上。保护和重建道德资源对解决道德危机、重建伦理秩序是非常重要的措施。保护道德资源重在合理开发和利用传统道德资源,不断培育新的道德资源生长点。而重建道德资源则是一项非常艰巨、难之又难的任务,“重建既非抛开中国历史的另起炉灶,亦非舍弃自身道德文化传统的‘全盘西化’,而是基于中国社会的伦理生活实际和文化传统实际的创造性现代转型”。我们坚信,对传统道德资源的重新诠释以及重新开发会有着光明的前景,它将是一种既符合现代文明理念又充满民族价值意蕴的新的道德资源。
四
事实上,我们在对传统道德资源重新诠释以及重新开发的同时,也应关注另外一种路径,所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既然“彭宇案”及其关联案件对道德资源造成了不可估量的破坏,那么我们亦可以从逆向思维出发去思考这个问题。我们也可以通过司法裁判来回应上述类似的“彭宇案”,即通过以法弘德的路径,为道德资源正名乃至实现创造性转化。
令人欣喜的是,从近几年的司法裁判来看,“审理女童热心助人致伤案,判决善意助人不担责。审理小区保安送老人就医被索赔案,驳回无理赔偿请求。审理医院号贩子逃跑摔伤索赔案,判决追赶者无责。审理高铁霸铺案,判决对公共场所不文明行为曝光无需担责。……通过一系列司法判决……让广大群众知道法治社会提倡什么、反对什么、禁止什么”,对社会道德问题中存在的“扶不扶”“救不救”“劝不劝”等公众道德敏感话题进行了强力回应,有力地实现了“通过司法断案弘扬真善美、鞭笞假恶丑”的司法伦理责任,从中我们也发现了实现传统道德资源创造性转化的切实可行的实践路径。
以法弘德的实践路径更为具体的体现就是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其中明确指出:加强公民道德建设要发挥制度保障作用,首先就是“强化法律法规保障。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要发挥法治对道德建设的保障和促进作用,把道德导向贯穿法治建设全过程,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都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及时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规范,推动社会诚信、见义勇为、志愿服务、勤劳节俭、孝老爱亲、保护生态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坚持严格执法,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重点领域的执法力度,以法治的力量维护道德、凝聚人心。坚持公正司法,发挥司法裁判定分止争、惩恶扬善功能,定期发布道德领域典型指导性司法案例,让人们从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推进全民守法普法,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营造全社会讲法治、重道德的良好环境,引导人们增强法治意识、坚守道德底线”。同时还强调要“审核道德领域突出问题治理。道德建设既要靠教育倡导,也要靠有效治理。要综合施策、标本兼治,运用经济、法律、技术、行政和社会管理、舆论监督等各种手段,有力惩治失德败德、突破道德底线的行为”。通过近几年的司法裁判实践我们发现,司法裁判对道德资源具有很好的维护和保障作用,以法弘德,已然且应然成为实现传统道德资源创造性转化的实践路径。
(作者:李超(1983-),河北石家庄人,南京中医药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医学人文学院,副教授,哲学博士,研究方向:儒家伦理、生命伦理。)
本文刊载于《伦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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