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证是“破坏”婚姻的隐形推手?
发布日期:2026-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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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代社会,离婚率的不断攀升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现象。当人们探讨离婚率上升的原因时,往往会提及社会观念的转变、经济压力的增大等因素。忽略了一个看似与维护婚姻稳定息息相关的事物——结婚证,它竟是提高离婚率的一个重要原因。
结婚证作为国家确认婚姻关系的法律凭证,在保障婚姻自由、维护家庭稳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从制度功能与个体行为互动的视角审视,结婚证在赋予婚姻法律效力的同时,通过降低婚姻进入门槛、弱化道德承诺、简化离婚程序等机制,对婚姻稳定性产生一定的消解效应。
冰冷的法律功能弱减婚姻道德的温度
结婚证的核心功能在于通过国家登记程序,将婚姻关系纳入法律调整范围,确立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民法典》规定,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夫妻在财产、继承、抚养等方面享有法定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这种制度设计本意是通过法律保障增强婚姻的稳定性,但在实践中却常产生反向激励。
在没有结婚证的时代,婚姻更多的是基于双方的道德承诺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夫妻之间的结合是一种神圣的约定,他们依靠彼此的信任和对家庭的责任感来维系婚姻关系。一但做出了结婚的决定,就意味着要对对方负责一生,这种道德上的约束具有强大的力量。例如,在一些传统的乡村社会中,夫妻之间的婚姻往往是通过媒妁之言、父母之命结合在一起的。虽然他们可能没有现代意义上的结婚证,但他们凭借着对家庭的忠诚和对道德规范的遵守,携手走过了一生。他们的婚姻生活虽然平淡,但却充满了温暖和亲情。
然而,随着结婚证的出现,婚姻的性质发生了一些变化。结婚证赋予了婚姻法律上的效力,使得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权利和义务得到了明确地规定。这种法律化的保障让一些人在对待婚姻时产生了一种依赖心理,认为只要有了结婚证,婚姻就有了保障,从而忽视了婚姻中道德承诺和家庭责任的重要性。他们不再像过去那样用心去经营婚姻,而是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在了法律条文上。一旦婚姻出现问题,他们首先想到的不是通过沟通和妥协来解决问题,而是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由于缺乏足够的了解和感情基础,他们在面对生活中的琐事和矛盾时,往往没有好好沟通,从道德的温度去理解对方、包容对方和爱护对方,而是拿着结婚证的法律条文来要求和威胁对方,结婚证成为了他们离婚的便利工具。他们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轻松地办理离婚手续,结束这段短暂的婚姻。这种冰冷的法律功能加强对婚姻道德的温度的弱减。
婚姻的本质是情感上的道德承诺
婚姻的本质不仅是法律契约,更是一种道德承诺。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婚姻被视为“人伦之始,王化之基”,承载着深厚的伦理意涵。儒家思想强调“夫妇有别”而后“父子有亲”,将夫妻关系置于五伦之中,认为婚姻的稳定直接关系到家庭秩序与社会和谐。这种稳定性建立在“义”“礼”“情”相结合的道德框架之上:“义”指夫妻双方对家庭的责任担当,“礼”指行为规范的相互尊重,“情”则是情感联结的自然表达。
现代婚姻的道德基础则更加凸显平等、尊重与人格独立的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些价值在婚姻领域中具体化为:夫妻双方以诚信守护承诺,以敬业精神经营家庭,以友善态度处理矛盾,以共同进步实现人生价值。婚姻的稳定性并非依靠传统规范的刚性约束,而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维护、共同培育的道德自觉之上。这种道德自觉包含三个层次:对伴侣的个体尊重、对关系的共同责任、对家庭的社会使命。
传统社会中,婚姻的稳定性主要依靠宗族礼法、民间习俗和道德约束来维系。婚姻不仅是两个人的结合,更是两个家族的联姻,涉及复杂的宗族网络和社会声誉。在这种背景下,婚姻的目的,一方面主要是传宗接代的责任,另一方面是构建男女人生命运共同体的家庭生活。传统婚姻需要经过"六礼"等复杂仪式,涉及双方家庭、媒人、宗族等多方参与,程序繁琐且成本高昂,个体在做出婚姻决策时需要权衡权衡多重因素,不轻易做出“离婚”的决策,使婚姻更加稳固。
而现代社会中,婚姻的目的已从传统的经济联合、家族联姻转向更强调情感质量、个人选择和共同成长。婚姻的目的已呈现多元化和多样化的趋势,婚姻不仅是通过爱与陪伴实现家庭单元的构建,还是权益与责任、经济共同体、代际传承、生活幸福感的期盼等需求。现代社会离婚决策是个体在追求效用最大化过程中的理性选择,当维持婚姻的期望效用低于离婚的期望效用时,婚姻关系便可能走向破裂。
无论是传统社会还是现代社会。婚姻的一个重要目的是实现情感归宿,这种情感归宿的幸福感与持续性,归结于双方内在的情感温度和道德核心因素。夫妻之间的情感联结质量缘于爱意的表达,这种爱意体现在夫妻间的情感依恋、相互理解与支持力度。在处理冲突时是否具备温暖的道德情谊沟通能力,能否将矛盾转化为成长契机。在共同生活期间是否具备对家庭意义、育儿理念、消费观念的兼容,是否有协同的生活目标,是否有对夫妻、亲子、代际角色的理解和支持,是否保持有效陪伴与共同记忆的创造等等道德情操。
婚姻的法律属性为离婚“开闸”
结婚证的出现,将婚姻从“个人情感”转变为“法律事务”,法律替代了部分道德的约束。这种转变在保障个体婚姻自由的同时,导致道德情感承诺的弱化。当婚姻的维系主要依靠法律强制而非内在情感和道德约束时,一旦法律约束力下降(如离婚程序简化),婚姻的脆弱性就会凸显。
结婚证制度通过统一登记程序,降低了婚姻的进入门槛。结婚登记程序相对简便,只需双方自愿、符合法定条件即可办理,客观上降低了婚姻的进入成本。
这种低门槛在保障婚姻自由的同时,也可能导致“轻率结婚”现象。部分年轻人将结婚视为“试错”过程,认为“不合适可以离婚”,这种心态削弱了婚姻的神圣性和严肃性。当婚姻被视为可轻易解除的法律关系时,个体在婚姻中的投入意愿和责任感可能下降,从而影响婚姻的长期稳定性。
从1950年《婚姻法》确立离婚自由原则,到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简化离婚手续,再到2021年《民法典》引入离婚冷静期制度,离婚程序的松紧变化直接影响到婚姻稳定性。1950年《婚姻法》首次确立了离婚自由原则,将离婚从“几乎不可能”变为“可以依法实现”。1980年《婚姻法》进一步明确“感情确已破裂”的离婚标准,大量被压抑的婚姻得以解除。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离婚不再需要单位证明,符合条件的当场即可办理,离婚门槛大幅降低。
这种离婚自由化趋势,在保障个体婚姻自由的同时,也增强了婚姻的可替代性。根据替代选择假说,当婚姻的吸引力下降,而替代选择出现时,离婚的可能性就会显著增加。离婚程序的简化,降低了离婚的预期成本,使个体在面临婚姻矛盾时更倾向于选择“退出”而非“修复”。《民法典》第1077条确立的离婚冷静期制度,旨在减少轻率离婚现象,稳定婚姻家庭关系。制度设计上,协议离婚需经过30日冷静期,其间任何一方可撤回申请,冷静期届满后双方仍自愿离婚的才可领取离婚证。这一制度在减少冲动离婚方面具有一定积极作用,但也存在制度悖论:一方面,冷静期增加了离婚的时间成本,可能挽救部分冲动离婚;另一方面,冷静期的存在可能强化"离婚是法律程序"的认知,进一步弱化婚姻的情感属性。当离婚被视为需要"冷静思考"的法律事务时,婚姻的情感纽带可能被制度化的程序所替代。
离婚率提高对社会产生多层面的影响
结婚证通过法律形式确认婚姻关系,为夫妻提供财产、继承、扶养等方面的保障。这种保障在降低婚姻风险的同时,也可能产生“替代效应”:当法律保障越充分,个体在情感投入、关系经营方面的努力可能减少。新家庭经济学认为,婚姻稳定性取决于维持婚姻的期望效用与离婚期望效用的比较。当法律保障降低了离婚成本时,个体维持婚姻的动机可能减弱。婚姻的稳定性与离婚率的提高对社会致必产生一定的影响。
首先,是对子女成长的影响。子女作为婚姻的重要“资本”,在传统理论中被视为婚姻的稳定器。贝克尔等人认为,子女是夫妻对婚姻的重要投资,子女越多,夫妻离婚的可能性越小。费孝通也指出,孩子的出生为夫妻创造了“共同的工作和事业”,通过共同抚育建立相互依赖的“有机团结”。然而,结婚证制度可能改变子女对婚姻稳定性的作用机制。在传统社会,子女不仅是情感纽带,更是宗族传承的象征,离婚涉及复杂的宗族网络和社会声誉成本。而在现代法律框架下,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有明确法律规定,离婚对子女的影响被制度化了,个体在离婚决策时可能更倾向于考虑个人效用而非子女利益。而父母离婚可能使孩子缺乏安全感,产生被遗弃感、自卑感,出现消极情绪、性格孤僻、行为失控等问题。这些心理创伤可能持续较长时间,影响其人际交往和个性发展,也潜在增加社会管理和犯罪防治压力。
其次,是动摇婚姻观导致“恐婚”。80后、90后作为独生子女一代,成长于物质相对充裕、个人主义盛行的时代,对婚姻质量的要求显著提高。当婚姻中出现矛盾时,更倾向于选择离婚而非“凑合过”。这种观念变化与结婚证制度相互作用:法律保障使离婚成为可行选择,而离婚的可行性又强化了个人主义的婚姻观。持续走高的离婚率,加上名人类似事件在网络上的放大效应,会加剧了部分年轻人对婚姻的恐惧和不确定感导致“恐婚”。
最后,是影响人口的良性发展。离婚率的提高会加剧家庭平均人口减少的趋势,进而对长期的人口结构和社会发展产生影响。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全国共有家庭户49416万户,家庭户人口为129281万人;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2.62人,比2010年的3.10人减少0.48人。这意味着,家庭户平均人口已出现跌破。
结婚证制度下婚姻稳定性的重建路径
婚姻作为人类社会最基本的制度之一,既是个人情感生活的核心载体,也是社会秩序与文明传承的重要基石。有效、有理、科学地处理好现代社会中婚姻与家庭的种种矛盾问题,是保障社会稳定发展的前提之一。因此,面对结婚证制度对婚姻稳定性的潜在影响,需要在制度等层面进行反思和完善。
一、充分认识婚姻稳定的价值是促进家庭和谐,推动社会文明的基础
稳定的婚姻关系为个体提供情感安全与心理支持,是人格成熟与自我实现的重要环境,是实现人生意义境界的提升;大量研究表明,稳定的父母关系是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最关键因素之一,稳定的婚姻为子女提供了安全感、行为示范与价值观根基,直接影响下一代的人格形成与社会化过程;同时家庭是文化传承的基本单元,婚姻关系中的互动模式、价值选择会通过代际传递深刻影响社会文化的走向,健康的婚姻伦理有助于弘扬诚信、责任、互助等美德,为精神文明建设提供微观基础;稳定婚姻形成了社会信任网络的基本细胞,这种信任从家庭扩展到社区、社会,降低人际交往成本,增强社会协作效率,最终提升整个社会的凝聚力与抗风险能力。婚姻稳定与生育意愿、养老支持等人口问题密切相关,稳定的婚姻有助于形成更可持续的家庭模式,应对少子化、老龄化等长期挑战,为国家发展提供稳定的人口基础。
二、坚持法律与道德结合的“刚柔并济”的思路,探索婚姻形式创新
在法律与道德结合的框架下,探索更具弹性和适应性的婚姻形式,帮助现代男女更好地应对现代婚姻生活中的挑战。一是推广“婚姻契约”理念。鼓励男女在婚前或婚后,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生活方式、财产管理、家庭事务分工、子女教育规划、甚至情感沟通方式等,进行充分协商并形成共识或约定。并非将婚姻完全法律化或者商业化,而是通过明确预期、增进感情融合,为婚姻关系建立一个清晰的“路线图”,减少日后摩擦。二是探索多元化婚礼仪式。积极倡导和组织集体婚礼、文化婚礼、旅行结婚等简约而富有意义的仪式形式。这既符合节俭办婚的道德导向,也能满足新人追求个性化、注重精神体验的需求,让婚姻的开端更注重情感本质而非物质排场。三是主导以“德”为先的婚姻矛盾处理方式。婚姻是以情感为纽带的契约合作,促进情感融合主要是通过道德行为来实现,无论是司法部门的调解,还是律师的引导帮助,应该都以“德”为先,通过情感感化和道德教化来化解矛盾。而不是完全依照法律的条条框框来追究对方过错,或者以法律条文来实现婚姻经济利益最大化,导致矛盾恶化,情感破裂。四是引入婚姻辅导与教育。将婚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中等教育阶段开始,系统教授婚姻的情感、伦理与社会意义。课程应涵盖亲密关系建设、冲突管理、家庭责任等实践性内容,帮助年轻人形成全面、理性的婚姻观。把婚前辅导、婚姻关系咨询作为一项重要的公共服务或社会支持。通过系统学习沟通技巧、冲突处理、家庭责任等,从源头上提升经营婚姻的能力。
三、弘扬中华优秀婚姻伦理,强化家庭道德实践
一方面,创造性转化“相敬如宾”“琴瑟和鸣”等传统智慧,将其与平等、尊重的现代价值相结合,形成既体现文化传承又符合时代精神的婚姻伦理规范。
另一方面,在日常互动中培育传统美德。一是建立家庭仪式与传统。通过共同进餐、定期家庭会议、纪念日庆祝等仪式性活动,强化家庭成员的归属感与认同感。这些仪式是道德情感的具体承载,能够不断唤醒夫妻对关系的珍视。二是实践“协商伦理”。鼓励夫妻建立平等协商机制,对家务分工、财务规划、子女教育等事务进行公开讨论与共同决策。这种协商过程本身就是相互尊重、理性沟通的道德训练。三是培育“感恩文化”:引导夫妻养成表达感激与认可的习惯,关注对方为家庭的付出。感恩不仅增强情感联结,更是一种道德认知的深化——认识到婚姻的幸福来自双方的共同努力而非理所当然。
四、构建社会支持体系,为婚姻情感融合提供环境支撑
现代社会强调个人权利与自我实现,这本是社会进步的体现,但若走向极端,容易导致婚姻关系中责任意识的弱化。当个体将个人满足置于家庭责任之上,婚姻便容易沦为纯粹的利益计算或情感消费,缺乏面对困难时的坚持与奉献精神。因此,婚姻的稳定性需要构建社会多方面的支持体系,为婚姻情感融合提供环境支撑。一是建设“婚姻友好型”社区。通过社区组织定期开展夫妻交流活动、家庭互助小组,营造重视婚姻、支持家庭的社会氛围。社区可作为道德共同体的微观形态,为婚姻稳定提供情感支持与行为规范。二是完善离婚程序,平衡自由与稳定。离婚冷静期制度是平衡离婚自由与婚姻稳定的有益尝试,但需进一步完善。对于存在家庭暴力、转移财产等特殊情形,应考虑不受冷静期限制,做好制度衔接。同时,在冷静期期间提供专业咨询和调解服务,帮助当事人理性决策。三是发挥多元调解机制作用。成立专门的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机构,利用当地有名望的人、退休司法干部、法律工作者等资源,在“和事老”的耐心调解下,避免部分离婚悲剧。通过多元调解机制,为婚姻矛盾提供缓冲空间,减少冲动离婚。四是发挥文化引领作用,重塑婚姻的美好氛围。鼓励影视、文学等领域创作更多展现婚姻复杂性、坚持价值与成长可能性的作品,避免片面渲染婚姻的浪漫幻想或绝望困境,提供更真实、积极的道德示范;宣传不同阶层、不同年龄阶段中相互扶持、共同成长的夫妻典型,特别是那些克服重大困难、在平凡生活中体现婚姻价值的真实故事,增强道德示范的亲和力与感染力;规范网络平台关于婚姻家庭的讨论,抵制宣扬极端个人主义、物质主义、性别对立等有害观念的内容,营造理性、包容、积极的美好婚姻舆论氛围。
总之,结婚证作为现代婚姻制度的产物,在保障婚姻自由、维护家庭稳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从制度功能与个体行为互动的视角审视,结婚证在赋予婚姻法律效力的同时,也可能通过降低婚姻进入门槛、弱化情感承诺、简化离婚程序等机制,对婚姻稳定性产生一定的消解效应。这种“破坏性”的影响并非制度本身的必然结果,而是制度设计与社会变迁、个体观念相互作用的结果。通过完善婚姻教育、优化离婚程序、弘扬家庭美德等,可以在保障婚姻自由的同时,重建婚姻的稳定性,实现个人幸福与社会和谐的有机统一。
(作者:欧建雍 系广西社会道德文化研究会会长、广西高端智库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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